貝里斯國際公司
貝里斯國際公司有以下特點:
法案的修正
- 貝里斯於1990年通過國際公司法案,使令貝裡斯能提供攻優質的離岸公司服務。
快捷簡易的註冊程式
- 在正常情況下,通常可於數日內成功註冊一間貝裡斯公司。
- 具彈性的公司模式
- 不必要聘用註守當地的法定秘書
- 只需一名董事或股東
- 董事及股東可以是同一人
- 董事及股東可以是自然人或團體
- 董事或股東不必要是當地居民
成員資料的隱密性
- 貝里斯的註冊文件並不需填上董事或股東名稱,故此董事或股東的資料必不能被公開查考。
股本及資本要求
- 無論身處何地,董事所作之決定必須記錄在案,並且能被股東查閱
- 股票可以記名或不記名,兩者皆可
- 股票能用現金購買,或透過轉讓
- 可發行不記名股票
- 標準股本為美金50,000或其他同等弊值。
最少本金
股東或董事大會
- 股東或董事大會沒有特別要求
- 接受以電話或視象會議形式舉行
- 會議舉行地點沒有限制
稅率
- 根據1990年國際公司,所有離岸公司豁免所有稅項,包括厘印稅。
公司資料寄存
- 國際公司的記錄檔不需政府存檔。
- 年度財政報告及其他大事記錄
- 貝里斯國際公司不需向政府申報財政狀況或遞交年報。
- 大事記錄在存於世界各地而不受地域約束。
貝里斯內的經營限制
經商範圍限制於:
- 業務包含與專業律師、大律師、會計師、簿記,信託投資公司、管理或秘書公司、投資顧問、或其他經營類似業務的公司有密切聯繫。
- 保存經商記錄于貝裡斯境內。
- 租賃辦公室以保存帳簿和記錄。
- 擁有償還任何與貝里斯當地註冊公司欠下的債務,股份或證券的義務。
- 其所欠下的債務均需為居住當地的負責人,或有關團體承擔。
貝里斯外的經營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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