贝里斯国际公司有以下特点:
法案的修正
- 贝里斯于1990年通过国际公司法案,使令贝里斯能提供攻优质的离岸公司服务。
快捷简易的注册程序
- 在正常情况下,通常可于数日内成功注册一间贝里斯公司。
具弹性的公司模式
- 不必要聘用注守当地的法定秘书
- 只需一名董事或股东
- 董事及股东可以是同一人
- 董事及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团体
- 董事或股东不必要是当地居民
成员资料的隐密性
- 贝里斯的注册文件并不需填上董事或股东名称,故此董事或股东的资料必不能被公开查考。
股本及资本要求
- 无论身处何地,董事所作之决定必须记录在案,并且能被股东查阅
- 股票可以记名或不记名,两者皆可
- 股票能用现金购买,或透过转让
- 可发行不记名股票
- 标准股本为美金50,000或其他同等弊值。
最少本金
股东或董事大会
- 股东或董事大会没有特别要求
- 接受以电话或视象会议形式举行
- 会议举行地点没有限制
税率
- 根据1990年国际公司,所有离岸公司豁免所有税项,包括厘印税。
公司资料寄存
年度财政报告及其他大事记录
- 贝里斯国际公司不需向政府申报财政状况或递交年报。
- 大事记录在存于世界各地而不受地域约束。
贝里斯内的经营限制
经商范围限制于:
- 业务包含与专业律师、大律师、会计师、簿记,信托投资公司、管理或秘书公司、投资顾问、或其他经营类似业务的公司有密切联系。
- 保存经商记录于贝里斯境内。
- 租赁办公室以保存账簿和记录。
- 拥有偿还任何与贝里斯当地注册公司欠下的债务,股份或证券的义务。
- 其所欠下的债务均需为居住当地的负责人,或有关团体承担。
贝里斯外的经营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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